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31-67898315
手机号码:15550015588
邮箱地址:lishoulvshi@163.com
执业证号:13701201210365873
执业机构: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摘要:我国的再审程序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之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我国的再审程序一般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提起,它实际上是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的法律监督,为审判程序中出现的错误提供了最后的纠错保障。
(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理念,审判监督程序要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因为错误的判决不仅不能惩治犯罪分子,而且可能会冤枉好人,是对法制的破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审判中出现的错误,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因此,生效裁判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被发现有错误,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不论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对被告人不利,都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使审判中的错误加以纠正。
为了实现“事实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我国的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了可由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使得任何有错误的生效的裁判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重新审判,以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为达到这个目的,许多诉讼法的具体原则,例如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法的安定性以及禁止双重危险等,都要为发现事实真相和纠正错误结论所让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鲁ICP备18021341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1423 Copyright © 2018 www.sdlish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电话:155500155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