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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那么对于刑事再深的法律管辖分配是如何的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我国的再审程序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之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我国的再审程序一般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提起,它实际上是上级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的法律监督,为审判程序中出现的错误提供了最后的纠错保障。
(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理念,审判监督程序要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因为错误的判决不仅不能惩治犯罪分子,而且可能会冤枉好人,是对法制的破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审判中出现的错误,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因此,生效裁判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被发现有错误,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不论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对被告人不利,都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使审判中的错误加以纠正。
为了实现“事实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我国的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了可由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使得任何有错误的生效的裁判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重新审判,以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为达到这个目的,许多诉讼法的具体原则,例如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法的安定性以及禁止双重危险等,都要为发现事实真相和纠正错误结论所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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