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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浅谈重庆公交坠江案

1028日上午1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经调查是由于乘客刘某坐过站要求司机冉某靠边停车被拒,与司机发生争执,并持手机击打司机冉某的头部,冉某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经调查,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司机冉某发生争执,两次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停车选择报警而不是以牙还牙,冉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的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分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主体有哪些?

 

本案中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在由他们的继承人在他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冉某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与其在公共场所释放不良情绪,不如自己学会如何控制情况,如何化解,无论是公交车驾驶员还是乘客,都要从自身做起,遵守相关规定,不要因为一时冲动,最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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