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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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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行为方式

 1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处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UI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交相吸收公众存款。

 2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2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ー)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收公众存款,批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使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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