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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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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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好、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来源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单纯的来自动物的不法侵害,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动物伤人,只有是在人的唆使之下,或者主人没有管理好动物的情形下,才认为是“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2)“不法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是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3)“不法”应从客观理解。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也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即使是对于意外事件在客观上所将造成的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正在进行:是指已经开始(“着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原则上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已经开始。一般认为,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着手”时,不法侵害难以说得上是具有紧迫性,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防卫的时间可以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或者说可以延伸至追捕过程。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结東后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不可能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的当场通过防卫行为挽回损失。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而不是处于泄愤等情绪发生的对抗。
4.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行为必须在客观上能被视为是犯罪的客观行为,如果所实施的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在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5.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侵害可以小于、等于、适当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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