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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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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

2014年李某驾驶套牌的小型轿车(系李某与张某合谋套用的张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号牌)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赟律师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套用张某的出租车号牌,张某是之情且是合谋的,故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条文中“同意”的理解: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认定被套牌人同意套牌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但是考虑到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且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受害人穷尽一切方式均不能举证的话,可以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微信图片_201812021429259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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