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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13年3月12日,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李某受伤,并造成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交警部门又认定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不合格。经查该车辆是2013年1月经其朋友介绍向原车主高某购买的二手车,在高某转让给张某前已达报废标准,张某在购买后又对车辆进行了拼装。张某称对车辆存在的这些问题并不知情,应该由车辆的转让人高某承担责任。李某在治疗结束,多次向张某及高某要求赔偿,张某称对车辆存在的这些问题并不知情,应该由车辆的转让人高某承担责任;高某称车辆已经转让给了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故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分析:

争议焦点归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比较明确,即高某转让报废车是否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分析:

张某主张对车辆存在报废问题不知情,上述材料可以看出肇事机动车属于张某所有,即已经完成了车辆登记,在车辆变更登记时,车辆信息都一目了然,张某主张不知情明显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其次高某柱状车辆已经转让给张某了,该事故与自己无关。

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尽管高某已经将车辆转让给张某,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高某也应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0181202171004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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