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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随着道路运输的发展,重型牵引半挂车成了道路运输的重要交通工具,许多车辆营运者为了具备运输资质,经常挂靠在大型运输企业名下,从而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双方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该如何承担?

经典案例:

2016年2月28日,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某路口处,与于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B2)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但由于张某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者险。于某的母亲、丈夫和女儿作为原告将张某和车辆的登记车主甲公司、实际车主吴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驾驶不符合准驾车辆,违反了商业险的免责条款,保险不予赔偿;驾驶员张某认为车辆挂靠在甲公司名下,且其只是李某的雇佣司机,应当由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责任;甲公司答辩称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责任。

张赟律师分析:

一、关于挂靠关系的认定:

对于挂靠的认定,法律上并没明确的规定,实务上,一般从以下几个特征认定挂靠关系:

1.车辆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一般来讲,营运车辆要想具备营运资质,就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大型企业名下,即被挂靠单位就成为名义车主,对车辆实际出资且实际控制车辆的即挂靠人就是实际车主。

2.挂靠人(实际车主)一般对车辆有实际控制权,自己经营车辆,被挂靠单位不参与车辆经营。

3.被挂靠人(名义车主)仅对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被挂靠单位一般负责车辆的年审,对挂靠车辆有监管义务。

二、关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经法院调查,张某为是实际侵权人,李某为实际车主,甲公司为被挂靠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上述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张张某驾驶不符合准驾车辆的车辆,违反了商业险的免责条款,且也已向投保人进了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对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阅读抄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李某则主张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进行阐述说明,即格式合同并不具备生效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赟律师分析:关于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进行阐述说明,而且要有公司的盖章及经办人的签名;其次保险人不仅仅让投保人在合同上对免责合同进行阅读抄写,更应该向投保人进行语言上的交流告知,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主张免责。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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