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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包括了什么?

  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审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应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以原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全面审理为例外,这样既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审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应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以原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全面审理为例外,这样既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刑事案件,因涉及到原审被告人或原审上诉人的生命或自由等人权领域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全案审理,这也是与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的。

  一、刑事再审程序概述

  所谓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又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①]这种诉讼程序通常又被称为“非常救济程序”,因为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绝大多数的案件会在裁判生效后导致诉讼活动的终止,整个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是要打破这种终结的状态,因而不可避免会受到很多程序的限制,这在审判活动中确实是一种例外。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然而这样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诉讼程序,长期以来无论司法实践界还是理论界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们往往认为一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的一审甚至又经过二审判决,再加上律师的介入,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已经查的非常清楚了。因此人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再审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往往忽视再审程序的诉讼理念的更新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以及我国再审程序在整体构造上的缺陷。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刑事再审的有益经验,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种种问题,从而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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