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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下面由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李国慧律师给大家详细解读。

本罪主要表现行为包括以下;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2)在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在保健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1)前者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实施了掺入优速、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2)后者仅仅是指食品本身不符合标准,如食品本身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使用标准,或者过量的添加了可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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