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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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中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下面由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虽然拘留的对象也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诉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诉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在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法》第154条的规定,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注: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是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真实身份不明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去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2个月或3个月。交通不便、流窜作案、重大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侦查羁押期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再延长2个月。(2+1+2+2)
张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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