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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醉酒驾驶 害人害己

近年来,威海市经区法院受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综合大数据分析,2016年-2018年,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02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比例35.3%。


许多驾驶员对酒驾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少喝点酒,或者小心驾驶就不会受到处罚。下面小编就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

案例一

       2017年12月,女司机金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城区某交叉路口时,因醉酒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冲撞到路牙石上。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金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对金某血样送检后发现,金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5毫克/100毫升。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选择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2017年9月,被告人武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至某交叉路口处,与前方赵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武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采其血样送检。经鉴定,武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三

       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沿城区道路行驶时,与前方停车让行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发现吴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采其血样送检。经鉴定,吴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1.9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

       此外,醉驾司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可能被直接开除公职。受到刑事处罚的驾驶员本人及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军警院校,参军、入党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和影响。例如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在此,小编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您所掌握的方向盘,不仅只是您自己的,也是您背后父母妻儿的,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千恨万悔,难补酒驾之祸。不心存侥幸,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最大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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