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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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罚金是对犯罪分子财产上的处罚,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该由哪个法院执行呢?
由于现行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而究竟由法院哪个部门来执行无明确规定,造成可执行的罚金刑唯一可执行的途径是只能由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执行罚金刑判决。罚金刑的裁判和执行不分以及先缴后判存在以下问题:
(1)刑事审判庭是审判机构,不是执行机构,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的法定职责是审理并判决刑事案件,而不是执行案件。从事审判的法官只对裁判行为及结果是否合法承担责任,不对裁判能否最终实现承担责任,由从事审判的法官执行刑罚之一的罚金刑,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2)先缴后判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量刑的根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先缴后判,则必然把犯罪分子的经济财产状况、是否有罚金刑的执行能力或是否缴纳了罚金,在判决量刑时考虑进去,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容易造成裁判不公的现象。
(3)先缴后判,严重违反了程序法。在判决之前先行确定被告人有罪,并确定相应的刑罚(罚金刑数额),先于判决收缴执行,明显是一种先定后判或先执后判的做法。判决的实体部分的实现虽得到保证,却是以牺牲程序的公正合法为代价,得不偿失,后患无穷。
(4)由审判法官执行罚金刑及先缴后判,给被告人或其亲属与法官、法院在量刑上进行讨价还价造成可乘之机,陷审判工作于被动,失审判权力之威严,一方面带来了以罚代刑的后果和不利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使法官在作出公正裁判和可实现裁判之间无所适从;再者审判法官势必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频繁接触,无形之中增加了违法违纪、以权卖法、贪赃枉法的可能性。
(5)被告人或其亲属先缴纳罚金后,如该案件被撤回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退还罚金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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