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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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一般适用于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那么在执行该刑罚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
1.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
实践中,罚金刑执行主要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即先缴后判。由于现行立法对罚金刑判处后如何交付执行没有规定,以及为防止对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可能流失,刑事审判法官不得不对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及自愿为被告人代交罚金的近亲属,要求其先缴纳罚金,之后再作出罚金刑判决,在判决确定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罚金刑。这种方式的合法性虽存在争议,且在操作上缺乏规范,但在实践中得以执行的罚金刑基本上都是靠这种方法完成的,其“有效性”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普遍认可。
2、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
由于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而且不收取执行费,因而执行人员缺乏热情,大多数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在判决以后便不了了之。即使对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罚金刑强制执行的执结率非常低。在所有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中,执行率不到17%,执行方式主要是被告人主动缴纳(占判处罚金刑案件的14.6%),主动缴纳基本上发生在判决前,判后以及刑满释放后主动缴纳的平均每个法院一年还不到一件。判处罚金刑的案件的强制执行率则仅为2.13%,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由于无法执结、裁定执行终结又于法无据而被迫中止执行。由此可以想见,如果罚金刑案件一律进行强制执行,其结果便是造成执行庭的未结案率陡增,因此,很多法院没有开展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则只移送执行有扣冻财产的案件。
3、各地法院采取的罚金刑的强制执行方式各不相同
有的是按时移送,即对在指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不履行的,及时进入强制执行;有的是定期清理,即累积到一定时间以后对所有应当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罚金刑执行的具体做法是,对公安、检察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人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在判决中写明对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应当用于罚金刑执行的扣冻财产没有被移送给法院,那么就在法院判决以后由扣冻机关予以执行,并将执行回单交还法院。对于拒绝移交财物又拒绝执行的,法院向其发司法建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的同时,努力争取基层组织参与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的桥梁作用,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则在该院制定的《关于罚金刑执行操作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却可能会遭到质疑,因为司法改革终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此外,在所调查的法院中,有5%左右的法院近三年来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没有采取任何方式执行罚金刑,使这项工作几乎陷于停顿。
4、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
具体表现为:其一,各地法院执行主体不统一。有的法院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则由法警队执行,做法各异。其二,很多法院根本没有开展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即使开展了这项工作的也未能将其制度化,因而不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三,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罚金刑执行的具体程序,各地法院都在自行探索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在具体做法上难免各行其是,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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