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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罚金是对当事人处罚的一种形式,那么罚金的金额该如何确定呢?要遵循什么原则呢?
罚金刑数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对犯罪人确定适用罚金刑后,宣告对其判处多少数额罚金的裁判过程。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就是裁量罚金刑数额的依据。对于这一原则,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以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人的罪责为根据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少一些,相反,情节较重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多一些。(2)“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决定罚金的数额以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大小为依据,不考虑或忽视犯罪情节本身。例如:《巴西刑法》第43条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罚金刑时,应首先考虑犯人的经济情况。
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刑的数额。”这一条文虽未规定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可参照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但并不能说明我国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就是“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第一,它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它符合我国量刑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支付罚金的能力”的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段话可以看出,刑罚目的的实现在于刑罚带来的恶果应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就罚金刑来说,如果不考虑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数额低于其承受能力,就不会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惩治和痛苦,这样刑罚并没有给犯罪人带来较为严厉的不利的后果,也就不会对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因而就得不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目的。第四,量定罚金刑时,参考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不会导致量刑的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特点在于不具备人身性,对于支付罚金能力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惩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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