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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邓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轿车车与关某相撞,造成关某受伤,事发前,王某在陪同邓某练车。事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邓某不注意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邓某为全部责任,关某无责任。
审判过程中,邓某主张自己有陪练教练,应当由陪练教练承担责任。
关于在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还是由陪练员承担责任?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分析:
陪练与培训不同,陪练是指驾驶员在已经取得驾驶证的情形下,因刚刚取得驾驶证,驾驶技术还不是很娴熟,才寻找陪练机构。那么驾驶机动车在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给出了明确的回复:在陪练过程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对该解释很好理解,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原则来看,驾驶员是最终的支配者和受益者,而且驾驶员应取得了驾驶证,对车辆的控制有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因此机动车在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对于陪练员或者陪练机构来讲,他们的作用就是监督驾驶员更加娴熟的掌握驾驶技能,对驾驶员的在驾驶过程中的错误操作及时制止,但是他们对车辆并不具备直接的掌控能力,即“运行支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但是对于在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陪练员或陪练机构有过错的,陪练员或陪练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责任。
由此可见,上述事故中,邓某主张王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如果邓某认为王某在陪练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且不管是否王某存在过错,邓某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张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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