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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由继承案例浅谈遗嘱与继承

案情

张某和刘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红,之后刘某因疾病去世,刘某生前未立下遗嘱。经查明,婚前刘某已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刘某父亲早于2000年去世,母亲尚某在刘某去世后过世。尚某与刘父生前育有两子,大儿子刘某田,二儿子刘某,现因继承问题张某和大儿子刘某田发生纠纷。

刘某的房产该怎么继承?下面由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

 

张赟律师分析:

刘某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刘某独自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刘某死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如何处分?在该事件中因刘某生前未立下遗嘱,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该事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刘某红、母亲尚某。因刘某的父亲先于刘某去世不发生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刘某田。本事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即刘某的房产由配偶张某,女儿刘某红,母亲尚某继承。

刘某的母亲在刘某后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该事件中刘某先于尚某死亡,由刘某红代为继承刘某有权继承的份额,故尚某的财产份额由大儿子刘某田和孙女刘某红继承。根据《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张某对尚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张某也有权继承尚某的财产。

 

律师点评:

近些年来房地产价值不断增加,房产继承问题往往会成为继承中的焦点。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部分被继承人生前并未对自己的遗产作出安排,导致被继承人去世后,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较大争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早规划,订立遗嘱,一旦撒手人寰,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的处理有据可依,减少争执,保持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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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手律所  张赟律师

                                电话:1786518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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