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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半如何维权?

配偶一方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该如何维权呢?下面由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

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次婚姻法解释(三)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衔接,更加注重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利益,即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以未经同意出售房屋、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追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

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建议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

张光明

张光明律师

联系电话:150-6413-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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