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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赠给情人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

原告张女士,她与被告李先生相恋4年后结婚。2014年,张女士发生严重车祸。在她住院期间,她的丈夫被告李先生与被告小丽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丈夫在这段婚外情中出手大方,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一个多月时间,就为小丽汇款30多万元。2015年3月,原告张女士以被告李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李先生对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返还原告张女士现金合计30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李先生3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小丽将上述款项返还张女士。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李国慧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而擅自处分。

本案中李先生赠送给小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李先生的赠送行为未经张女士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李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张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小丽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30万元还是1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张女士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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