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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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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宅基地建的房屋如何分割?

  农村中,宅基地建房很普遍,那么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该如何分割呢?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共同财产难认定。家庭财产要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有时男方为了不给女方财产,放弃分家析产的权利,而法院也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决男方分家,阻碍共同财产权属认定而无法分割。”据介绍,分割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为,分割依据不充分。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且大多登记于男方名下,女方只享有房产权益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导致法院只能依据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难以支持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受法律规范及现实限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若女方是城市户口,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即便女方随夫迁移了户籍,但并未因户籍的迁移而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待遇”)的身份,而这一身份却是宅基地获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妇女在离婚时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受到限制,离婚妇女的权益无法保障。

  二、因案施策依法区分财产性质合理分割。对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论是一方父母出资所建,还是夫妻一方出资所建,该房屋均是一方婚前财产,夫妻离婚时只能判归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对建房时欠债且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得到房子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对婚后建房的,即使一方在婚前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将房屋判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或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多层、多房的特点,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对婚后建房能够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离婚时可以对作为家庭“户”应享有的各项权益由夫妻平均分配;夫妻婚后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修缮的,离婚时未分家析产,可先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再按共有人数及相应比例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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