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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现在生活中离婚越来越普遍,离婚虽然是两个人的事,但是离婚不得不提及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抚养权问题如若处理不慎,可能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该怎么处理?

原告金某,男,30岁,被告某,女,25岁。原被告经过网络聊天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起诉离婚5岁。2005年12月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男方在诉状中称女方不仅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而且有固定的工作,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离婚。而女方却在诉讼中辩称自己有任何婚外情行为,但对夫妻感情破裂表示认可,愿意离婚,但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主张孩子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男方主张起诉离婚前,孩子一直由男方的母亲照顾,男方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孩子一直由金某的母亲照顾,女方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且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是不利的。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中“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上所述孩子归金某抚养更有利。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双方都想要抚养权,那什么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呢?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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