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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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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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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赠与子女房产,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不得随意撤销

1997年,胡某在与曹某离婚后购买房屋。2009年,胡某与曹某复婚。2010年,民事调解书确认胡某名下房产50%份额赠与婚生女胡某某。2012年,胡某与曹某离婚,经调解,前述房产余下50%份额赠与胡某某。此后,房产全部登记在胡某某名下。2015年,胡某某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要求胡某腾退房屋。胡某以胡某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赟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所诉的涉案房产,已为调解书确认并已履行完毕,胡某依民事调解书将应属本人房产份额赠与胡某某,并据此解除与曹某的婚姻关系,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亦属一项诺成性约定。在胡某、曹某婚姻关系事实上因该离婚调解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调解协议其他内容已履行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目的已实现,胡某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其次,经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不低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微信图片_201812021429259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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