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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网上诊疗”的坏处有哪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医学上出现了“网上诊疗”。那么,“网上诊疗”有哪些坏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2014年,国家卫计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以下简称《意见》),一度被解读为互联网医疗将开闸,而现实中也有很多人习惯了通过网络来寻医问药。对此,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在最新表态中强调,互联网上不允许开展医学诊断治疗,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询。

  这一明确表态,其实并不是什么新观点,只是为防止对《意见》误读而做出的进一步重申。

  其实,即使出台了《意见》,为慎重起见,目前国家卫计委也只在宁夏、云南等五省区开展试点,也只有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面向五省区放开全部的优质医疗资源,除此而外,其他地方、其他医疗机构,涉及医学诊治的工作并没有允许在互联网上开展。

  对于卫计委这一部署,我们应该予以理解,因为医疗不同于其他,人命关天呀。而且就我们目前有关医疗方面的法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只把“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即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使有“执业医师证”,也不能私自进行诊疗活动,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其赔偿责任也由医疗机构承担,《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执业地点也严格限定在某一医疗机构、某一执业范围。

  也正是基于这些,《意见》很明确,对远程医疗只限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二是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而且这两种情况都是以“医疗机构”为前提的,所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患者都是本医疗机构的患者,也就是已经和本机构发生了医疗服务关系的患者。同时《意见》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也予以限定,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但是,必须面对的现实是,互联网的发展必定越来越普及,人们的生活也必将越来越密切地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难舍难分。因此,我们也绝不能因为安全难保障,法律不准许,就墨守成规,否则,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医疗服务很可能又一次成为一个时代的落伍者。

  这里,还有一点我们不得不深思,就是我们国家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并没有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作为主体看待,很多法律法规都是把医疗机构当作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因此医师执业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以至于医师从来就不是独立的人,只是单位人,这既不适应新情况,也无助于医疗资源流动,应该在新医改中有所改变。基于此,宋树立也特别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的情况在不断出现,相关政策也会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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