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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手术同意书签订后,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就能免责?

一、手术同意书签订的后果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签订了手术同意通知书,意味着患者或者家属同意进行手术,并且知悉了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这是医院的告知义务,也是患者或家属行使选择权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也明确了医院告知手术相关情况的义务。就此,我们了解到,手术同意书仅仅是授权、告知性质的文书,类似于一份民事协议,患者授权医院做手术,并且能认识到手术可能带来的并发症、危险甚至是事故。但是,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手术同意书能成为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的挡箭牌。

二、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并不能因此免责

发生医疗事故侵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不在于手术同意书的签订与否,关键还是看医院有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医疗侵权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明确提出医疗侵权的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发生后,在术前签订的手术同意书显然并不能成为医院免责的挡箭牌,相反,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还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

综上,签订手术同意书后,出现医疗事故医院并不能就此免责,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存在过错,则仍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便手术同意书中指出出现事故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以上,是小编关于手术同意书签订后医院不能就此免责的相关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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