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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那么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呢?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教唆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4、对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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