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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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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原审被告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摘要:因原审被告人刑期已满,未在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人民法院要求检察机关协助查找,但是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这时候应该如何处理的呢?

  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条的规定,可以退回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不同意退回,人民法院能否比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若知晓对其不利的抗诉,就不会收取再审决定书的抗诉书,也不会到庭,而法院又不便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审理缺少诉讼标的。司法实践中,便是比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中止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裁定终止审理。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是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还是对口的业务庭?这时候我们都会存在疑惑,我们来详细了解。

  上一级人民法院若发回重审,是由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还是相关的业务庭来审理?按二审程序审理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若发回重审,又该归口哪一部门处理?这些问题在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中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也是根据各地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上下级法院的归口部门均应为审监庭,这样便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便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由于法律对这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实践中使业务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分工产生了混乱,丧失了法律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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