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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再审(抗诉)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抗诉的问题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起诉未作明确规定。很多人会疑惑与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抗诉的问题。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时间被限定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宣判前,且最终能否撤回,需要经法院审查并获得准许。从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主动提起,二是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提起。因此,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进行分析,在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公诉机关→生效裁判。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也就必然没有撤回起诉权。因此,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是没有权利基础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是可以动援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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