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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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那么,那么认定的标准是?
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此问题上,特别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一般的群众闹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满足,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有的群众闹事事件也会出现一些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甚至还会混入个别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煽动,进行犯罪活动。对此情况,要明确整个事件的实质,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于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惩处。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尽管形式上触犯了其他罪名,并不构成数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是,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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