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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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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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那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阶段: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4、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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