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31-67898315
手机号码:15550015588
邮箱地址:lishoulvshi@163.com
执业证号:13701201210365873
执业机构: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全面审查原则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下面由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李国慧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的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都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商都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注: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扔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全面审不等于所有被告人都要出庭。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李国慧律师
联系电话:185-5318-558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鲁ICP备18021341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1423 Copyright © 2018 www.sdlish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电话:155500155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