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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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喻某以720元的价格,收购了明知是王某雄盗窃的千足金和田玉挂坠1个、18K金项链1个、金750耳钉1对,经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收购物品价值共计3057元日前,被告人喻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案扣押的赃款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国慧律师说法:本案中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如何认定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财物的来源、数量与价值,时间地址方法,行为人与本犯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2.“他人的犯罪所得、收益”的对象是指他人客观上的犯罪所得,均可以构成本罪的对象。
3.其他行为方式
其他行为方式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接受犯罪分子赠送的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是妨碍司法类的犯罪,最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司法机关在查找赃物的过程中增添了障碍,采用任何方法,是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提醒大家对待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慎重购买各种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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