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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

    核心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并适用,那么该刑罚的内容、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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