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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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全过程都涉及到管辖的问题,那么特殊刑事案件的管辖冲突该如何解决呢?
在我国,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有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1、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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