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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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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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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核心内容:累犯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那么累犯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呢?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后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的情况,均不能构成累犯。

  (二)前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情节,实际上应当对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所谓赦免,单指特赦而言。因为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经过大赦的犯罪,一般不在视为前科。而且,我国宪法规定的赦免方式只有特赦。构成累犯必须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期满后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被假释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消缓刑的情形,原判决既不在执行,而不是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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