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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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有哪些?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证据内容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有关证人证言;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想必大家想了解,下面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二)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l、对于毒品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犯罪目的之证据,例如,刑法第355条第2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
2、对于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3、推定“明知”应当慎重使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
(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
(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1)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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