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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不喝酒也可能因醉驾入刑

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就是酒后驾驶了,而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构成醉驾了,即危险驾驶。

2017年4月21日1时许,潘某某与马某某共同饮酒后,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饮酒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潘某某(载马某某)上路行驶,潘某某驾车行驶至省道244章丘段6公里700米时与对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经鉴定: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章丘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被告人潘某某、马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潘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李国慧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潘某某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下面几种情况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1.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时刻记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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