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5-5001-5588

律所介绍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31-67898315

手机号码:15550015588

邮箱地址:lishoulvshi@163.com

执业证号:13701201210365873

执业机构: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建设工程

发包人不给工程款怎么办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我们身边的建筑工程也是不断改进技术,越来越多的宏伟建筑出现,这些工程是有人去承包建设的,当我们和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修建了工程以后,结果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这要怎么处理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希望对您有用。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2、发包人已经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否再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在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先行使用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并以行为表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分歧较大。我们认为,如果使用并不会造成已经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应以发包人实际使用日期起算。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相关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是否仍可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但事实上并未真正组织验收或者保留部分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工程款和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给付只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两者的要求不同。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应依法干预。不管当事人是否真正组织验收,只要其签署了合格意见,与提前使用一样,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4、发包人是否可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鲁ICP备18021341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1423 Copyright © 2018 www.sdlish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电话:155500155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