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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时,有哪些解决方式?以下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解决方式

  1、纠纷原因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

  《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

  ①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

  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

  ③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2、处理途径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

  ①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

  ②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

  ③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应按无效处理。《法释(2004)14号》第五条。

  3、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需要注意分别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释(2004)14号》第三条。

  4、在审理挂靠纠纷时,对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并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

  5、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务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等,按照合同约定已无法计算工程款,则不排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评估的办法来认定工程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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