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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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时,有哪些解决方式?以下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解决方式
1、纠纷原因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
《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
①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
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
③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2、处理途径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
①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
②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
③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应按无效处理。《法释(2004)14号》第五条。
3、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需要注意分别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释(2004)14号》第三条。
4、在审理挂靠纠纷时,对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并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
5、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务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等,按照合同约定已无法计算工程款,则不排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评估的办法来认定工程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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