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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协议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侵权?

引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并且阻止另一方将孩子带走抚养,从而发生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这是否构成侵权?要不要赔偿?请看实务案例讲解:

【案情追溯】

当事人:原告:于某;被告:朱某。

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朱某(男)与于某(女)系夫妻。因性情不合双方决定协议离婚。2015年10月8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婚生子朱小某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如果女方再婚,朱小某由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朱小某仍由女方抚养。2016年2月,于某再婚,朱某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的约定,并到于某住处要接回朱小某,但遭到于某、于某家人及再婚丈夫的阻止。2016年3月25日,朱某及其家人再次来到于某住处将朱小某强行接走。2016年7月3日,于某诉称:要求法院判决朱某将其子朱小某送回。朱某辩称:其接走孩子是符合协议约定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原、被告因履行原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的约定而发生纠纷的事实,认为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有效,应当得到执行。但对被告朱某强行从于某住处将其子朱小某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原告对其子朱小某直接抚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住处强行将朱小某带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其双方对其子都享有抚养权。既然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其任何一方都应当履行。因原告不履行协议阻止被告将孩子带走抚养才引起被告实施了强行从原告住处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相反,倒是原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仍属于男女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属侵权纠纷。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该协议履行。原告再婚后其子朱小某由其未再婚的生父抚养对孩子更为有利。随后判决:原、被告履行其离婚协议,孩子朱小某由其父朱某抚养。

【裁判思路】

实务中,一方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一种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在现代社会,自力救济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法律仅允许违约侵害或侵权侵害的受害人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自力救济,所谓紧急的情况是指受害人如不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其权益将受到严重的甚至是永久性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违约侵害或侵权侵害的受害人应当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例如,请求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那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对抗甚至暴力冲突。在社会中,即使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父母最能够直接和全面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照管,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权,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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