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5-5001-5588

律所介绍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专业化的资深律师和青年精英律师,其中大部分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更有一部分具有会计学、刑侦学、土木工程、英语等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发挥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31-67898315

手机号码:15550015588

邮箱地址:lishoulvshi@163.com

执业证号:13701201210365873

执业机构: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房产纠纷

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政策有哪些

        目前我国城市主要的房源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类,而集资房既不属于商品房也不属于保障性住房,集资房的上市交易会到受到一些政策的影响,那么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政策有哪些?

        一、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政策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对集资房的交易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集资房产权完整的,一般可以上市交易,而不同的地区集资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北京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超标购房的,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综合地价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的通知》,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相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且职工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住房的,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其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二、转让集资房的条件有哪些

        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集资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属于福利住房。为什么说是福利住房呢?因为集资房的土地是有单位提供的,这导致集资房的建房成本就大大降低,房价也随之降低。正是因为集资房属于福利住房,所以法律对集资房的产权和集资房转让的条件做出了特殊规定: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房适用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并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因此,转让集资房的条件是(1)购买超过5年;(2)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资房才能转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政策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目前我国对集资房的交易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集资房产权完整的,一般可以上市交易,而不同的地区集资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鲁ICP备18021341号-1 鲁公网安备37010202001423 Copyright © 2018 www.sdlish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中国铁建国际中心B座7层

电话:155500155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